涉孙小果案公职人员主要违纪违法行为有哪些?
2019年12月23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孙小果1997年犯强奸罪、强制侮辱妇女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再审案件依法公开宣判,判决维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年2月一审对孙小果判处死刑的判决,并与其出狱后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的终审判决合并,决定对孙小果执行死刑。
在孙小果案的查办过程中,纪检监察机关严格落实中央对涉黑涉恶案件一律深挖背后腐败问题,对黑恶势力“关系网”一律一查到底、绝不姑息的要求,中央纪委和云南省纪委监委已分别对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原党组书记、院长赵仕杰和涉孙小果案的其他5名省管干部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8天前的12月15日,云南多家法院分别对19名涉孙小果案公职人员和重要关系人职务犯罪案一审公开宣判,判处19名被告人二年至二十年不等有期徒刑,多名“保护伞”受到了法律惩罚。
涉孙小果案公职人员的主要违纪行为: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行为,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
违规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行为,是指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的行为。领导干部违规干预司法活动主要有五种表现:
(1)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2)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3)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4)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
(5)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干预和插手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向有关地方或者部门打听案情、打招呼、说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对司法活动、执纪执法活动施加影响,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涉孙小果案公职人员的主要违法犯罪行为:徇私枉法罪、徇私舞弊减刑罪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四百零一条的规定,犯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004年至2009年,在孙小果服刑期间,时任云南省监狱管理局政委、省司法厅副厅长罗正云受李桥忠、孙鹤予请托,并收受其贿赂,安排、指使时任云南省第一监狱政委刘思源等监狱干警对孙小果予以关照。在罗正云、刘思源的关照下,孙小果在省一监服刑期间多次受到记功、表扬,2004年至2008年均被评为“劳动改造积极分子”。其间,刘思源两次指使省一监下属干警对不符合减刑条件的孙小果报请减刑以及为孙小果利用虚假实用新型专利减刑创造条件、提供帮助,致使孙小果三次受到违法减刑。在孙小果案中,以徇私舞弊减刑罪被判处刑罚的主要有:昆明市五华区城管局原局长李桥忠、孙鹤予、云南省司法厅原巡视员罗正云、云南省监狱管理局原副巡视员刘思源、云南省监狱管理局原副局长朱旭、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原副庭长陈超、云南省监狱管理局安全环保处原处长王开贵、云南省第一监狱原督查专员贝虎跃、云南省第一监狱指挥中心原民警周忠平、云南省第二监狱十九监区原监区长文智深、云南省第二监狱医院原民警沈鲲、云南省官渡监狱原副政委杨松。
黑恶势力所“恃”的,就是他们头上那把“保护伞”和背后那张“关系网”。只有坚决查处涉黑涉恶腐败,严肃惩治放纵包庇黑恶势力甚至充当“保护伞”、织密“关系网”的党员干部,才能彻底根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社会对孙小果案件的关注,表明了人民群众对惩处罪恶、坚守正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强烈共识和对司法公正的热切期望。“打伞破网”,就是对黑恶势力的釜底抽薪,要以壮士断腕的勇气和刮骨疗毒的决心,坚决查处涉黑涉恶腐败,惩治清除党员干部队伍中放纵包庇黑恶势力的害群之马,深挖黑恶势力背后的“保护伞”和“关系网”,一查到底,绝不姑息。
来源:新华社客户端、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编辑:孙杨